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42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庭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庭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3日│107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年度案號│107年度偵字第4499│107年度毒偵字第547│││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95│107年度中簡字第││││號│142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20日│107年6月2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中簡字第795│107年度中簡字第││││號│1426號││判決├────┼─────────┼─────────┤││判決│107年5月14日│107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8921│107年度執字第11298│││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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