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銘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12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玖伍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9563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10月3日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0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1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淨重0.9584公克,驗餘淨重0.956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110毒偵7127號卷第40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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