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張金妹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被告 張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傳坤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張金妹 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被告 張春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