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小字第70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投小字第70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
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周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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