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重訴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重訴字第33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程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福興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達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0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