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秀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裕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2,700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秀蘭協同連帶保證人吳裕雄於民國9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6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5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分80期,利率12.88%,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三)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362,902元,總債權金額為362,902元,惟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餘欠本金322,700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