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3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379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楊覲伃 (原名 楊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6日所為之宣

示判決筆錄,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參拾柒

元」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拾萬貳仟柒佰參拾柒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又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

、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

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亦有明定,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

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

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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