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561號
原   告  廖學從 即元貿企業社
被   告  林熙嚴  原名 林婉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
第85號裁定自100年9月1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
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裁定附卷可稽,依上揭規定,
原告即不得在債務清理程序外對被告行使權利,是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於法不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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