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709號異議人豐麒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成 法定代理人 賴惠雪 法定代理人 袁文聰 上列異議人即相對人與債權人 胡榮駿 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異議人豐麒營造有限公司請於異議狀底蓋印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該公司蓋印公司大小章之異議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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