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石莉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4年10月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
2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2%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3月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53,875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6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釋明文件:約定書、總約定書、明細、帳務、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