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欽榜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欽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欽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68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6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68號定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101年7月20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1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96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22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6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博志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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