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12號聲請人金龍 永盛 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光志 代理人 吳采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奕瑋┌────────────────────────────────┐│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金龍永盛旅│彰化商業│106年9月30日│3,280元│ER0000000│││行社股份有│銀行吉林││││││限公司朱│分行││││││光志│││││├──┼─────┼────┼──────┼─────┼─────┤│002│金龍永盛旅│彰化商業│106年9月30日│2,700元│ER0000000│││行社股份有│銀行吉林││││││限公司朱│分行││││││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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