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林家畇
林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進章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
○鄉○○路○○巷○○○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並補正到院,以
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