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補字第413號
原   告  林家畇
       林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進章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屏東縣政府財稅局申請門牌號碼屏東縣○
○鄉○○路○○巷○○○號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並補正到院,以
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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