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7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文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曾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又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經審核認本件聲請與法相符,並審酌附表編號3至4所示者前經原審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46號判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5至14所示前經原審法院判決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附表編號15至16前經原審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累犯更定其刑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16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4月等語。
三、抗告意旨以:法院所謂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且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按94年刪除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而實施一罪一罰條款,對於部分習慣犯、成癮犯等犯罪因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導致輕重失衡之現象,原裁定裁量刑猶之過重,依現今新法實施以來,各法院對其定應執行刑之例均可參照,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35號裁定,對於吸食毒品與竊盜等罪刑期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又本院99年度抗字第229號裁定,對於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個月,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6月,以避免因數罪併罰後衍生刑罰過重之情形。另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就販賣毒品等罪所科處徒刑共計有期徒刑103年8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使應執行刑之刑度,對重罪從優、輕罪從苛,不符人民法律情感。而受刑人所觸犯之法益,相對於社會之危害輕微,純係侵害自身健康,所定重刑不合於比例原則及公平正義原則,懇請給予合理之裁定,令受刑人有自新機會等語。
四、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且既指最後「判決」之法院,自不包括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而依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更定其刑之「裁定」在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102年度台抗字第4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16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5、16所示之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3年10月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雖於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復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於104年2月25日以104年度聲字第113號裁定分別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0月、10月,但該「裁定」之法院並非最後「判決」之法院,應認附表編號15、16之最後事實審案號應為103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日期應為103年10月7日;確定判決案號應為103年度訴字第292號;判決確定日期應為103年10月27日。則附表各案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應係本院而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原審就本件無管轄權,原審未查,誤為實體定執行刑之裁定,於法有違,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上開違誤,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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