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1227號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原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於民國90年9月14日起由「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其全部營業及資產、負債,並已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許可獲准,後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讓與登記日期:民國⑴⑵93年4月1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⑴⑵36,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乙○○⑵丙○○。嗣債務人乙○○、丙○○邀同相對人甲○○為連帶保證人於84年5月17日向訴外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9,950,000元、29,9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均為87年5月17日。且訴外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現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2月6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共59,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