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73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盧新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7年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約定分60期,於112年9月26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5.38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8年7月26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
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170,282元未還,依債務人與債權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債權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債權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