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 何然潔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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