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等6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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