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謝楊貴妹 訴訟代理人 謝琬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件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如附件所載之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件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催字第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件所載之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鄧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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