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貞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貞夙分別向債權人借款①新臺幣118,2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3940元;②新臺幣3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2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500元;若有逾期時,均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各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均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各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分別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新臺幣94,560元2.新臺幣22,500元整,及前述各約定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5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4560│陳貞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元││1月16日起│││├──┼──────┼─────┼──────┼─────┼───────┤│002│新臺幣22500│陳貞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元││1月26日起│││└──┴──────┴─────┴──────┴─────┴───────┘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4560│陳貞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元││1月16日起││點二五│├──┼──────┼─────┼──────┼──────┼───────┤│002│新臺幣22500│陳貞夙│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元││1月26日起││點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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