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0號原告陳 昱瑄 被告 周樹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樹林間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書記官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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