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8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禮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52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禮鴻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另關於王禮鴻之前案科刑紀錄另補充「王禮鴻㈠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5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11罪)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97年度簡字第1059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㈠㈡2罪嗣經同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復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院99年度簡字第600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另於10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99年度簡字第103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確定;㈤再於同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100簡字第15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上揭㈢㈣㈤3罪嗣經同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0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上揭㈠㈡2罪接續執行,於
100年10月27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並於100年12月1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禮鴻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前述補充部分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部分外,另有搶奪及竊盜等前科紀錄,素行非佳,其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道獲取所需,竟趁意行竊,所為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益及法治觀念,應予非難;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業工而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所竊之機車已由告訴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282號被告王禮鴻男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2樓(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禮鴻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同)以94年度簡字第60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6年3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於101年8月31日下午2時15分許前某不詳時間,行經新北市○○區○○街0號前時,見 余振偉 所有停放於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機車鑰匙未自電門上拔除且無人看管,因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竊取上開普通重型機車車得手以供代步。嗣經余振偉發覺遭竊並報警處理後,經警循線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與和城路口前尋獲余振偉所有之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復徵得余振偉同意採集上開機車置物箱內之生物跡證並送請比對之結果,核與王禮鴻之DNA-STR型別相符,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王禮鴻就前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余振偉於警詢中指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暨證物清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11月9日北警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照片等物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禮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前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檢察官蔡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