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96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