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告 林錫明

被告柯○心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昇

上列被告柯○心及其法定代理人柯志昇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柯○心及其法定代理人柯志昇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案件犯罪事實已記載認定被告柯○心為詐欺原告之共同正犯,被告柯○心即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蕙伶

法官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信帆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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