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4號
原告 林錫明
被告柯○心
法定代理人 柯志昇
上列被告柯○心及其法定代理人柯志昇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緝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柯○心及其法定代理人柯志昇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院114年度訴緝字第17號刑事案件犯罪事實已記載認定被告柯○心為詐欺原告之共同正犯,被告柯○心即為「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蕙伶
法官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信帆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