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漢川 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漢川自民國108年11月28日下午4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約新臺幣(下同)808萬元,有不能清償之虞,前與最大債權機構玉山銀行踐行法院前置調解(案號:本院108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號),惟因債務金額龐大,非債務人所能負擔,且部分債權人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現任職彰化縣政府所屬溪州公園技工,月入約44,423元,名下全無財產,猶須扶養其母,故無力還款,願以日後退休金約百萬元供清償,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業據提出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非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單、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查詢清單、薪資明細表、償還計劃書、家族系統表、戶籍謄本、存摺及內頁(部分為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資料,核閱屬實。此外,本件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法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