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2號

原告 何榮庭

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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