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82號聲請人霸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漢忠 訴訟代理人 鄭伊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後,已於民國112年3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又本院於112年2月1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2日張貼在本院公告處及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期間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樺威營造有限公司邱炳崑土地銀行北台南分行霸全工程有限公司112年2月10日57,015元WY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