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陳裕昌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瑞堂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聲請人提出「鉛錠購銷合同」,聲請人究為「陳裕昌開發有限公司」?抑或「陳志崇」,若聲請人為前者,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聲請人為後者,請更正聲請狀。(系爭契約僅有陳志崇個人簽名,是否代表公司非無疑問,故有釋明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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