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52號聲請人 李欣鴻 上列聲請人李欣鴻因與相對人 林修平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李欣鴻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如聲請事項所載之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表明欲請求利率為何?
三、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