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忠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忠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97年8月
5日起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陳建忠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確定,,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於97年8月5日起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2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2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昀潔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