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0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0838號債權人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俊瑋 上列債權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陳明宗陳建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向其法定代理人莊俊瑋之父親「 莊文獻 」借款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屆期未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600,000元及利息,並提出借據及本票影本為據。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系爭契約之內容,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是依系爭契約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報酬者應為「莊文獻」而非南僑太工業有限公司,本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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