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冠凱 送達代收人 呂妙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渝璇 間給付贍養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玫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