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奇被告張永聖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50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鈺昕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巧吟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