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 李定臻 即 李嘉祥 被告 吳嘉興
林淑敏 吳黃瀞儀 黃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