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7號原告 鍾木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於民國10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未據原告繳納。
二、請提出原處分書、訴願決定書之影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
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四、本件補正後若仍有其他起訴不合法情事,本院仍將依法駁回原告之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彭姿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