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 賴建彰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陳靜穎 被告 陳秋添
陳明鑑 陳美頴 陳明祥 兼輔助人 陳美實 被告 陳美蕊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尚義 被告 陳明弘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俊仁 被告 陳明斌
陳明祿 陳明碩 陳治宇 陳正雄 陳明道 陳曉芬 陳慧櫻 陳勢霖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英峻 被告 陳辛騏 上十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複代理人 卓苓姿 被告 陳明哲
陳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原告具狀表明就土地應有部分已與被告簽署買賣契約書,並撤回訴訟,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