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11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軍左營總醫院等間因97年度醫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4,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心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