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4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宋小琴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顧定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據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人自民國10
3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任職於平安集成股份有限公司收入共計新臺幣(下同)456,000元、104年11月起任職於北投區農會迄105年7月薪資共計71,300元,另有北投基金會
105年5月、105年7月之收入共16,940元。然依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同分行帳戶明細顯示,聲請人每月均有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之轉帳收入、有多筆自「 陳樺蓁 」之轉帳收入,請說明該等收入之性質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薪資條、匯款存摺明細或切結書等件到院,及請說明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是否有任何兼職收入,並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二、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有車輛2輛(車牌號碼:00-0000、AM-4323),其中AM-4323乙車並已於92年
3月22日由弘寶實業有限公司回收,是請提出車輛牌照或其他相關資料影本到院為佐。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含伙食費8,400元、水電瓦斯費2,449元、網路費758元、電話費1,400元、交通費3,520元、機車修理費350元、工作所需表演服裝、道具共2,000元、生活用品1,000元、房屋租金6,450元、國民年金及健保費1,407元,請提供相關支出費用單據到院為佐,並說明為何未陳報有從事舞蹈之工作收入,卻有有工作所需表演服裝、道具費用支出之必要性?及為何每月均有修理機車之費用?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