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1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家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零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