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61號聲請人吳惠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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