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饒政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饒政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饒政欽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所犯如附表編號1-4、9-10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罪刑,如附表編號5-8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罪刑,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民國105年4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饒政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8.03│103.08.03│103.09.2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150號│第1150號│第86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103年度訴字第513號│103年度訴字第513號│104年度訴字第61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07│104.04.07│104.05.13│├─┼──────┼───────────┼───────────┼───────────┤││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103年度訴字第513號│103年度訴字第513號│104年度訴字第61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4.23│104.04.23│104.05.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94號(編號1-2定應執│1594號(編號1-2定應執│1920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9月)│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09.26下午4時20分往│103.08.02│103.09.19│││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86號│3499、3502、3976號│4957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104年度訴字第61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9號│104年度易字第224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5.13│104.05.25│104.07.06│├─┼──────┼───────────┼───────────┼───────────┤││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104年度訴字第61號│104年度訴緝字第19號│104年度易字第224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5.21│104.06.18│104.07.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920號(編號3-4定應執│2423號│2704號│││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未遂│││(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3.25│104.03.25│103.11.19││││││├────────┼───────────┼───────────┼───────────┤│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50號│第350號│1991號││││││├─┬──────┼───────────┼───────────┼───────────┤││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後││104年度訴字第156號│104年度訴字第156號│104年度易字第887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21│104.07.21│104.12.24│├─┼──────┼───────────┼───────────┼───────────┤││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104年度訴字第156號│104年度訴字第156號│104年度易字第887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07.21│104.07.21│105.01.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050號(編號7-8定應執│3050號(編號7-8定應執│356號│││行有期徒刑1年3月)│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編號│10│││├────────┼───────────┼───────────┼───────────┤│罪名│竊盜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1.1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201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105年度上易字第58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2.24│││├─┼──────┼───────────┼───────────┼───────────┤││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105年度上易字第58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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