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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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7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姚陵陵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于誠 (原名 邱順德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