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44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被告 劉秀麗
廖振添 朱秋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據原告起訴聲明第1、4項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0,606元【計算式:以原告起訴請求之土地面積為準(20.53㎡+411.18㎡+312.67㎡+425.75㎡+441.94㎡+2,354.38㎡)×土地公告現值280元/㎡=1,110,60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另原告起訴聲明第2、3、5、6項部分係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前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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