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 蘇東園 等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51,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204元。原告前僅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8,2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