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43號
聲請人 黃彥凱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正本、確認本件欲聲請掛失之股票詳細資料」,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