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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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彭文希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教育部、大華學校財團法人大華科技大學間因104年度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含財產權及非財產權訴訟,其中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62,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另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21,8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起訴僅繳納裁判費4,000元,惟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應為14,593元,上訴人尚欠10,593元,亦應一併補繳。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