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57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鄭琨耀鄭義泉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上所載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8年10月25日,與後述利息計算之期間(民國104年)不符,究何年月日為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之。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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