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2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266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27樓號2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最新住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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