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01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紹元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216號),本院合議庭因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均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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