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7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蘇英 是債務人凱暘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上 黃鏜榮 債務人 黃俊蔚
黃妙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585,785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編│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號│(新臺幣)││││├──┼─────┼───────┼───────┼───────────┤│001│1,097,969│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4日│││├──┼─────┼───────┼───────┼───────────┤│002│1,193,08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7日│││├──┼─────┼───────┼───────┼───────────┤│003│226,000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11日│││├──┼─────┼───────┼───────┼───────────┤│004│854,000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15日│││├──┼─────┼───────┼───────┼───────────┤│005│908,875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9日│││├──┼─────┼───────┼───────┼───────────┤│006│285,837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1日│││├──┼─────┼───────┼───────┼───────────┤│007│593,391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3日│││├──┼─────┼───────┼───────┼───────────┤│008│2,879,60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元│月27日│││├──┼─────┼───────┼───────┼───────────┤│009│903,328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月27日│││├──┼─────┼───────┼───────┼───────────┤│010│474,400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7日│││├──┼─────┼───────┼───────┼───────────┤│011│1,269,20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2日│││├──┼─────┼───────┼───────┼───────────┤│012│748,636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月20日│││├──┼─────┼───────┼───────┼───────────┤│013│1,646,953│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4日│││├──┼─────┼───────┼───────┼───────────┤│014│1,789,62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7日│││├──┼─────┼───────┼───────┼───────────┤│015│339,000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11日│││├──┼─────┼───────┼───────┼───────────┤│016│1,281,00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5日│││├──┼─────┼───────┼───────┼───────────┤│017│1,363,313│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9日│││├──┼─────┼───────┼───────┼───────────┤│018│428,754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1日│││├──┼─────┼───────┼───────┼───────────┤│019│890,086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3日│││├──┼─────┼───────┼───────┼───────────┤│020│4,319,40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元│月27日│││├──┼─────┼───────┼───────┼───────────┤│021│1,354,99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元│月27日│││├──┼─────┼───────┼───────┼───────────┤│022│1,903,800│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元│月12日│││├──┼─────┼───────┼───────┼───────────┤│023│1,122,953│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28%│││元│月20日│││├──┼─────┼───────┼───────┼───────────┤│024│711,600元│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298%││││月27日│││└──┴─────┴───────┴───────┴───────────┘┌────────────────────────────────────┐│違約金:│├──┬─────┬───────┬───────┬───────────┤│編│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號│(新臺幣)││││├──┼─────┼───────┼───────┼───────────┤│001│1,097,969│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元│月15日││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002│1,193,08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8日│││├──┼─────┼───────┼───────┼───────────┤│003│226,000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2日│││├──┼─────┼───────┼───────┼───────────┤│004│854,000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6日│││├──┼─────┼───────┼───────┼───────────┤│005│908,875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0日│││├──┼─────┼───────┼───────┼───────────┤│006│285,837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2日│││├──┼─────┼───────┼───────┼───────────┤│007│593,391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4日│││├──┼─────┼───────┼───────┼───────────┤│008│2,879,60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8日│││├──┼─────┼───────┼───────┼───────────┤│009│903,328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8日│││├──┼─────┼───────┼───────┼───────────┤│010│474,400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8日│││├──┼─────┼───────┼───────┼───────────┤│011│1,269,20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3日│││├──┼─────┼───────┼───────┼───────────┤│012│748,636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1日│││├──┼─────┼───────┼───────┼───────────┤│013│1,646,953│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5日│││├──┼─────┼───────┼───────┼───────────┤│014│1,789,62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8日│││├──┼─────┼───────┼───────┼───────────┤│015│339,000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12日│││├──┼─────┼───────┼───────┼───────────┤│016│1,281,00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6日│││├──┼─────┼───────┼───────┼───────────┤│017│1,363,313│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0日│││├──┼─────┼───────┼───────┼───────────┤│018│428,754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2日│││├──┼─────┼───────┼───────┼───────────┤│019│890,086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4日│││├──┼─────┼───────┼───────┼───────────┤│020│4,319,40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8日│││├──┼─────┼───────┼───────┼───────────┤│021│1,354,99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8日│││├──┼─────┼───────┼───────┼───────────┤│022│1,903,800│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13日│││├──┼─────┼───────┼───────┼───────────┤│023│1,122,953│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元│月21日│││├──┼─────┼───────┼───────┼───────────┤│024│711,600元│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同上││││月28日│││└──┴─────┴───────┴───────┴───────────┘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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